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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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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2. 2.保險業應在風險管理架構下,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ORSA作業流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4-2条,保险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应包括以下原则: 一、依据其业务规模、产品特质和整体经济情势等因素以辨识和评估可承受的风险范围。 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规模、产品特点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等因素,辨识并评估公司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能够接受的风险和承受能力。 二、应考虑的风险应包括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保险风险与资产负债配合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并建立各项风险控制机制。 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考虑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保险风险、资产负债配备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管理阶层应依据相关法令、自律规范及实际经济情况,定期审视风险控制机制及自我风险和清偿能力评估(ORSA)机制,并采取适当策略。 该原则强调管理层应定期审视风险控制机制以及自我风险和清偿能力评估(ORSA)机制,并根据相关法令、自律规范和实际经济情况采取适当的策略。 此外,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险业应在风险管理架构下,考虑自身业务的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展适合其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系统的ORSA操作流程。 以上解释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34-2条提供的内容进行。

  • 承受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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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2 條規定:「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