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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2. 保險業應在風險管理架構下,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ORSA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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