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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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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 二、應結合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並依據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管理保險業可合理預期且具攸關性之重要風險。 三、應訂定風險胃納,具體呈現為達成策略目標及營業計畫,所願意接受之風險程度,並訂定各主要風險限額,定期監控及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3 條規定了保險業在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時應包括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的風險管理架構應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方面。此外,保險業應結合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根據訂定的風險管理政策,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來管理具有攸關性及可預期的重要風險。同時,保險業還應該制定風險胃納,明確界定策略目標和營業計畫中所能接受的風險程度,並設定各主要風險的限額,進行定期監控和管理。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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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3 條規定:「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