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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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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2. 2.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3. 3.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保險業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4. 4.保險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了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這表示保險公司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明確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層和相關人員應采取的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保控字第1060812170號)第3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60060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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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