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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內部稽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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