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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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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稽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當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時,並將改進建議提出卻被管理階層拒絕採納,可能導致保險業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內部稽核人員應立即進行報告並陳核給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同時也應通知主管機關。若該公司有設立獨立董事,則也需一併通知獨立董事。這是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在發現內部問題時的應對程序,以確保問題能夠被及時處理和解決。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示範: 根據金管會所公布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當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並建議改進措施被管理階層拒絕採納時,應立即向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做出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主管機關。若保險公司有獨立董事的情況,內部稽核人員也需要通知獨立董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內部問題能夠被有效地處理和解決,防止問題進一步惡化。

  • 名詞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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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