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當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時,並將改進建議提出卻被管理階層拒絕採納,可能導致保險業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內部稽核人員應立即進行報告並陳核給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同時也應通知主管機關。若該公司有設立獨立董事,則也需一併通知獨立董事。這是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在發現內部問題時的應對程序,以確保問題能夠被及時處理和解決。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示範: 根據金管會所公布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當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並建議改進措施被管理階層拒絕採納時,應立即向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做出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主管機關。若保險公司有獨立董事的情況,內部稽核人員也需要通知獨立董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內部問題能夠被有效地處理和解決,防止問題進一步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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