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1條,保險業在接受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的檢查後,其總機構的內部稽核單位應立即向董事(理事)和監察人(監事)通報,並提交最近一次董事(理事)會報告。通報內容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的內容、主要的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采取的處分措施。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1條,XYZ保險公司在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後,其內部稽核單位應即刻通報給董事會和監察人,並提交最近一次的董事會報告。此次檢查的溝通會議內容包括公司的資料安全政策、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等。檢查中發現的重要缺失包括部分員工未按規定進行健康保險核保程序。主管機關要求公司制定改善方案並追蹤處理這些缺失情況。公司的內部稽核報告將詳細列出這些檢查結果和主管機關的要求,供董事(理事)和監察人(監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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