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保險業在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時,應實施以下內部控制制度: 1. 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 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 編製系統文件之控制。 4. 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 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 資料處理之控制。 7. 電腦機房門禁之控制。 8. 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9. 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10. 電腦病毒擴散及網路駭客入侵之防範控制。 11. 系統復原計劃、災變備援計劃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2. 核心業務委外處理之控制。 13. 客戶及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及安全防範控制。 14. 電腦犯罪之防範控制。 此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並定期檢討。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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