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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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基礎建設。 二、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 五、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六、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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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保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的限制。根據該條款,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只能進行以下幾項投資或放款活動: 一、政府核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所列為輔導協助的創業投資事業,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的私募股權基金。 三、政府核定的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無自用住宅的購屋活動。 五、文化和教育的保存及建設。 六、非屬於第三條所列的具公共投資性質的殯葬設施。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的資金運用。 這些限制將確保保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符合政府政策,並對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提供支持。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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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