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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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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一、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 二、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 三、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 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境保護之設施,以及殯葬設施。但前述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五、國民休閒等公眾福利之設施。 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建設。
  2. 2.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指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並經認定該案件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3.保險業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整體保險業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保險業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保險業資金在進行公共投資時的限制和條件。 根據第一款,保險業資金在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時,只能投資以下項目: - 交通運輸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 - 公用事業設施,包括水力、電力、電信等 - 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的興建 - 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河川、下水道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 - 公眾福利設施,如國民休閒設施 - 其他與政府獎勵和建設相關的公共事業 根據第二款,如果保險業按照第六款的規定進行公共投資,並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則保險業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此外,保險業不得取得住宅所有權,但僅供租賃的住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資料,保險業資金在進行公共投資時,有一些限制和限制。他們只能投資特定的項目,如交通運輸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社會住宅、環境保護設施、公眾福利設施等。在投資人住宅不動產時,有一定的限額,且不能取得住宅所有權,但租賃住宅不受此限制。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符合公共福利和公共設施建設的目的。

  • 名詞
  • 公眾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促參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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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一、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