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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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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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資金運用上有相關限制。該條規定保險業的資金投資應符合法律並經過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這些投資應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並且必須符合該目的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這意味著保險業在資金運用上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推動社會福利相關工作和提供必要的設施。舉例來說,保險業可以投資建設社會救助中心或福利機構,以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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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