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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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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資金運用上有相關限制。該條規定保險業的資金投資應符合法律並經過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這些投資應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並且必須符合該目的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這意味著保險業在資金運用上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推動社會福利相關工作和提供必要的設施。舉例來說,保險業可以投資建設社會救助中心或福利機構,以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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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