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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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安定基金指的是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的基金。這意味著這兩個基金合併後成立了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2.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指的是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換句話說,該辦法中的主管機關是指與此法有關的主管機關。這表示該辦法中的規定需要根據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安定基金的組織和管理。 3.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它將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安定基金在合併後將保留這兩個基金的權益和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安定基金是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的。這意味著這兩個基金將合併為一個名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的基金(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85)。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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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