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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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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
  2. 2.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 3.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安定基金指的是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的基金。這意味著這兩個基金合併後成立了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2.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指的是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換句話說,該辦法中的主管機關是指與此法有關的主管機關。這表示該辦法中的規定需要根據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安定基金的組織和管理。 3.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它將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安定基金在合併後將保留這兩個基金的權益和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安定基金是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的。這意味著這兩個基金將合併為一個名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的基金(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85)。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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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