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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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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定基金應分別設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分別收取及保管安定基金收入款項,並分別支付各該保險安定基金所屬之支出款項。
  2. 2.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財產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 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五、資金之運用收益。 六、其他收入。
  3. 3.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人身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 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五、資金之運用收益。 六、其他收入。
  4. 4.安定基金之應支出款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餘人事、專案研究、辦理宣導及其他行政業務必要之費用,由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平均分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法规内容,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3條规定了安定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根据第1款,安定基金应分别设立财產保险安定基金专户和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专户,分别收取、保管和支付各自所属的款项。根据第2款,财产保险安定基金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1)在合并前,财团法人财产保险安定基金的资产余额减去负债的余额;2)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财产保险业者提取的金额;3)行使追偿权所得的金额;4)行使代位請求權所得的金额;5)资金运用的收益;6)其他收入。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专户的收入来源与财产保险安定基金专户类似。根据第4款规定,除根据第1款处理的款项外,安定基金的应支出款项包括人事费用、专案研究费用、宣传费用以及其他行政业务必要的费用,由财产保险安定基金专户和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专户平均分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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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安定基金應分別設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分別收取及保管安定基金收入款項,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