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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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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定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國內成分證券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安定基金淨值百分之二十。 五、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係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3. 3.安定基金應訂定資金運用管理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4. 4.安定基金之資金運用,應擬訂年度運用方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另每年資金運用之成效,應經董事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安定基金的資金在支應業務需要之外,可以依以下幾項方式運用: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4. 購買國內成分證券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不過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安定基金淨值百分之二十。 5. 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此外,在第2項中指明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必須符合以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1.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2.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3. 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4. 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5. 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另外,根據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安定基金應該訂定資金運用管理要點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並且每年應該擬訂資金運用的年度方案,並經董事會通過和備查。

  • 本票名詞
  • 擔保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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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安定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