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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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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安定基金捐助章程或本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7條,關於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如果安定基金的捐助章程或本辦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由董事會另外訂定,并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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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安定基金捐助章程或本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