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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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7條,關於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如果安定基金的捐助章程或本辦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由董事會另外訂定,并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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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