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 1.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得視需要委託具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或適當之機構協助處理。
- 2.安定基金應訂定前項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之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6條,資料顯示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安定基金在處理保險相關業務時,如需要處理有關求償、和解、調解、訴訟等事項,可以委託具有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的人員或適當的機構來協助處理。 2. 安定基金應制定內部作業要點,規定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相關事項的細節,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第一點內容顯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可以委託具有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的人員或機構,來協助處理保險相關的求償、和解、調解、訴訟等事項。例如,當保險安定基金面臨一個複雜的訴訟案件時,他們可以委託一位擁有訴訟經驗的律師來協助處理該案件。 第二點內容顯示安定基金應該制定內部作業要點,細部規定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相關事項的細節,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例如,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可以制定一份內部作業手冊,該手冊將詳細說明委託程序、所需文件、相關法規要求等,並向主管機關提交這份作業手冊供其審查和審核。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求償名詞
- 和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