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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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5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安定基金所設置的各事務承辦部門可以以專職雇用人員。 2. 根據該條第2項,有關前項所述人員的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制定人事管理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根據該條第3項,安定基金在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的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查。 參考資料: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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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