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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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辦理安定基金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風險管理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管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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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4條,安定基金的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負責辦理安定基金的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等相關業務。這表示財務部負責管理安定基金的資金流動,確保基金的有效運作以及合規度的維護。 二、業務部:負責辦理與法規第143條之三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以及第9款相關的業務,包括研究規劃退場機制等相關業務。這表示業務部負責處理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事務,例如經營策略的規劃和退場機制的研究等。 三、風險管理部:負責辦理與法規第143條之一第3項以及第143條之三第1項第7款、第8款以及第4項至第6項相關的業務,包括對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資訊蒐集和分析等。這表示風險管理部負責監控保險業務的風險情況,並負責蒐集和分析相關的保險業務資訊。 四、管理部:負責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管等相關業務。這表示管理部負責處理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的行政和管理事務,例如法律事務、人事管理、資訊技術支援等。 這些部門各自負責不同領域的業務,協同合作確保了安定基金的運作和管理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00004)
- 核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43-1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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