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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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 2.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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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3條,安定基金的總經理一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審議後聘免,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和董事長的指示,綜理安定基金的業務。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9年) 2. 保險安定基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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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