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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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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2. 2.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不在此限。
  3. 3.前條及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者,不在此限。
  4. 4.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安定基金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安定基金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5. 5.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董事及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表示他們應該謹慎行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避免任何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害或利益衝突的行為。 2.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規,如果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在執行職務時存在利益衝突,他們應該自行避免參與相關事務。然而,在推選董事長時,這個規定不適用,因為董事長的選舉通常需要相關人員參與。 3. 前條及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規,利益衝突是指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在從事職務時,可以直接或間接地讓自己或與其有關係的人獲得利益。然而,如果這些行為是經由董事會委任來處理特定事務,則不受此限制。 4. 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安定基金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安定基金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法規,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二親等內的親屬不得與安定基金進行可能使自己或關係人獲利的交易,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行為。不過,如果交易的標的是由安定基金提供,並以公定價格進行交易,則不受此限制。 5.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根據該法規所說的關係人,是指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的配偶或二親等內的親屬。 這些釋義來自於《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本身,並按照最新的修訂版本進行解釋。根據該法規的條文內容,這些解釋將幫助理解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注意事項和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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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