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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3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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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3條(施行日)規定,本法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根據這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取決於行政院的決定。具體依據修正日期和行政院的公告,才能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具體的施行日期。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次修正無須另定施行日期,爰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1110530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本次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以及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等規定,尚須相關作業時間,並須配合前開修正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次修正無須另定施行日期,爰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1110530 修正)

考量本次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以及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等規定,尚須相關作業時間,並須配合前開修正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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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