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3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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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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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3條(施行日)規定,本法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根據這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取決於行政院的決定。具體依據修正日期和行政院的公告,才能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具體的施行日期。
立法沿革 2 版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次修正無須另定施行日期,爰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1110530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本次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以及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等規定,尚須相關作業時間,並須配合前開修正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次修正無須另定施行日期,爰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考量本次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以及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等規定,尚須相關作業時間,並須配合前開修正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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