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於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於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2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如果其他保險也要承擔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1. 如果其他保險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應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內的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中列出的受害人自行負擔的部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傷害醫療費用。 2. 如果其他保險不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仍然根據本保險契約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如果一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並且該受害人有全民健康保險,而且他需要支付一些自費醫療費用。在此情況下,保險人可以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內的自費醫療費用收據,給付相應的傷害醫療費用。 又例如,如果一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並且該受害人有一份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仍然需要根據本保險契約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解釋以及相關範例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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