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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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