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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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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2-1條,保險人在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時,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多輛汽車時,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不能推諉或僅依車輛數比例給付保險金。這表示保險人在處理涉及多輛汽車的事故時,不能拒絕給付或只按照車輛數量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19條規定給付保險金。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保險人在受到受害人或受益人的請求時,應該按照法定的保險金額範圍給付保險金。如果保險人違反了這個規定,就等於違反了第22-1條的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的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根據修正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在受到請求權人的申請時,應在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而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了一個公告,內容規定了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的內容。如果保險人在處理理賠時違反了這個公告的規定,也就等於違反了第22-1條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2-1條的解釋,不得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比例給付保險金,違反第19條規定給付保險金,以及違反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理賠。參考資料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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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22-1 條規定:「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