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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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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12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效。該辦法的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起生效,但根據修正條文的具體規定,不同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各有不同。例如,99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第4條和第9條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100年12月2日修正的第9條則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10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第7條和第9條則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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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