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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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12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效。該辦法的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起生效,但根據修正條文的具體規定,不同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各有不同。例如,99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第4條和第9條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100年12月2日修正的第9條則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10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的第3條、第7條和第9條則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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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