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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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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但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金,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料處理方式。保險人在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時,必須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來進行資料處理。具體的編定和規程細節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編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編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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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