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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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料處理方式。保險人在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時,必須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來進行資料處理。具體的編定和規程細節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編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編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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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