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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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10條: 1. 保險人應將保險所持有的資金分為兩類進行處理,一類是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的資金,另一類是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對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保險人需要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核算後,填報相關資料。然而,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且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的資金,不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衡量進行處理。 範例:保險公司持有債券作為資金投資,應按照公允價值衡量該債券的價值,並根據公允價值填報相關資料。然而,保險公司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銀行的資金,在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則不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衡量進行處理。 2. 前項所指的資金包括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款項和待結轉款項等。 範例:保險公司持有的未付賠款金額、待結轉的保費收入、暫時收取的保險費等都屬於保險所持有的資金,需要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和填報相關資料。
- 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
- 所稱名詞
- 所載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7-1 條條文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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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