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7-1 條(債權人不得對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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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1條,保險人的債權人不能基於其他法律來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對保險相關資產進行處置。具體保險相關資產的項目和範圍則由前一條第三項的辦法定之。 例如,如果保險人的債權人是因為其他債務而對保險人的財產進行追討,根據上述法條,這些債權人無法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資產進行處理。債權人需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辦理,以確保保險相關資產的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30 增訂)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全本保險之相關資產,避免其他債權人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行使權利,爰為第一項規定,所稱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如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行使之代位求償權。 三、因本保險相關資產項目甚多,若以列舉方式為之,恐有掛漏,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以資明確。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7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全本保險之相關資產,避免其他債權人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行使權利,爰為第一項規定,所稱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如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行使之代位求償權。 三、因本保險相關資產項目甚多,若以列舉方式為之,恐有掛漏,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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