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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7-1 條(債權人不得對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 1.保險人之債權人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2. 2.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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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1條,保險人的債權人不能基於其他法律來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對保險相關資產進行處置。具體保險相關資產的項目和範圍則由前一條第三項的辦法定之。 例如,如果保險人的債權人是因為其他債務而對保險人的財產進行追討,根據上述法條,這些債權人無法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資產進行處理。債權人需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辦理,以確保保險相關資產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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