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7 條(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帳簿)
- 1.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 2.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
- 3.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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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帳簿)的條文規定了保險人應該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簿,以記載保險業務和財務狀況。此外,保險人在處理本保險的保險費時,如果屬於預期損失,則應專款用於理賠以及提存各種準備金。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非用於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其他法定處理方式,否則不得收回、移轉或用於其他用途。最後,保險人在處理保險的會計和財務事務、各種準備金的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方面,需要經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協商定出具體辦法。在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有關該法條的最新版本,並提供與該條相關的範例或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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