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4 條(保險費結構因素)
- 1.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 2.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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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4條規定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結構,包括五個方面:預期損失、保險人的業務費用、安定基金、特別補償基金的分擔額以及與健全本保險相關的費用,如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這些費用的比率、金額和內容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一同訂定並公告。根據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特別補償基金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一部分,其補償金額需由受保人和被保人分擔,並且由主管機關視社會和經濟實際情況予以擬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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