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4 條(保險費結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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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 2.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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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4條規定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結構,包括五個方面:預期損失、保險人的業務費用、安定基金、特別補償基金的分擔額以及與健全本保險相關的費用,如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這些費用的比率、金額和內容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一同訂定並公告。根據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特別補償基金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一部分,其補償金額需由受保人和被保人分擔,並且由主管機關視社會和經濟實際情況予以擬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前項之機關,得視需要設置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基於本保險之經營採無盈無虧原則,其經營所生之核保利潤及投資利潤須累積至專戶儲存,而僅供作為純保費虧損年度收回彌補該虧損之用。該功能與現行其他險種提存特別準備金以供異常或重大損失之功能類似,故無另外提存特別準備金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 三、為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屬健全本保險之費用,應為本保險保險費結構之一環,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 四、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除比率外,亦包括金額及內容,為符授權明確性,爰修正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基於本保險之經營採無盈無虧原則,其經營所生之核保利潤及投資利潤須累積至專戶儲存,而僅供作為純保費虧損年度收回彌補該虧損之用。該功能與現行其他險種提存特別準備金以供異常或重大損失之功能類似,故無另外提存特別準備金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 三、為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屬健全本保險之費用,應為本保險保險費結構之一環,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 四、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除比率外,亦包括金額及內容,為符授權明確性,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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