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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3 條(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不受請求權人與損害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等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權人損害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2.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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