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3 條(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不受請求權人與損害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等之規定)
- 1.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 2.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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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的規定: 1.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進行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如果這些行為妨礙了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的權利,而且未經特別補償基金的同意,特別補償基金就不受這些行為的拘束。這是為了確保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2. 如果請求權人已經從損害賠償義務人那裡獲得了賠償,特別補償基金在進行補償時應扣除該賠償金額。如果特別補償基金在補償時未扣除應該扣除的金額,特別補償基金可以要求請求權人返還該金額。這是為了避免重複賠償的情況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請求權人已經從損害賠償義務人那裡獲得了100萬元的賠償金,而特別補償基金根據規定應扣除50萬元,但在補償時未扣除,特別補償基金可以向請求權人追討這50萬元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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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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