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5 條(保險費率之訂定)
- 1.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 2.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 3.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 4.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 5.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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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保險費率的訂定需要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擬訂,並且需要經過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能發布。保險費率的擬訂工作可以委託適當的專業機構來處理。訂定保險費率時,原則上需要考慮人因素和車因素,然而,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也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來採用。保險人應當根據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根據第一項規定發布的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的查詢服務。 根據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4、45條 (85.12.27),這些規定是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根據該法第45條,保險費率的訂定需要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並且需要經過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能發布。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保險費率的制定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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