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6 條(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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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在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詳細記載內容,包括理賠程序、通知被保險人的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這些內容的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台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實施細則,保險人在記載承保資料時,應詳細列出所涉及的內容,例如被保險車輛的資訊、被保險人的資訊、保險期間等。同樣地,保險人在辦理理賠時,也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遵守通知被保險人的方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人在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能夠提供正確的資訊,並按照適當的程序辦理理賠。 举例:一位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承保资料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理赔程序来处理该申请。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被保险人相关的理赔结果。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人能够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並按規定的程序適當地辦理理賠。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停止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立法理由為貫徹本法所課罰鍰之執行,明定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外,為處分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條文。
(0940114 全文修正)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作業之效率與正確記載承保資料,課予其依循一定程序辦理之義務,以保障被保險人與請求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5 條條文
為貫徹本法所課罰鍰之執行,明定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外,為處分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作業之效率與正確記載承保資料,課予其依循一定程序辦理之義務,以保障被保險人與請求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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