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5 條(通知續保義務)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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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在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果保險人未通知且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如果要保人已辦理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到原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保險人應在11月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果保險人未通知並且在12月31日後30天內發生保險事故,並且要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將始期追溯到12月31日,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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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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