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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5 條(通知續保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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