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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4 條(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1. 1.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2.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3. 3.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4. 4.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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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了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時效。根據該條的規定,請求權人要對保險人提出保險給付請求,必須在知道有損害發生和保險人的情況下,在二年內行使該請求權,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滅。如果單是汽車交通事故的情況,請求權人如果超過十年還未行使請求權,也是同樣消滅。 然而,在時效期限完成之前,只要請求權人已經向保險人提出了保險給付請求,請求權人就可以計算在時效期間之內,直到保險人對於保險給付做出決定並將通知送達給請求權人為止。這段時間不會計入時效期間。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三項規定,如果請求權人對保險人提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未完成或在時效期間中不能被計入消滅時效的情況,那麼對於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產生同樣的效力。同樣地,如果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未完成的情況,對於請求權人對保險人提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也會產生同樣的效力。 最後,根據法條的第四項,關於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的權利,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適用上述時效規定。根據這些特定情況的不同,時效的起算時間也有所不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汽車,以及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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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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