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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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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業者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 2. 公司的營業範圍應包括汽車保險,且擁有健全的財務和業務能力,具備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能力。 3. 公司需要配合本法所設立的特別補償基金,以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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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