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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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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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業者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 2. 公司的營業範圍應包括汽車保險,且擁有健全的財務和業務能力,具備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能力。 3. 公司需要配合本法所設立的特別補償基金,以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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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