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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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為達到無盈無虧經營本保險之目的,除以國內共保方式分散風險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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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經營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了实现盈亏平衡的目的,除了采取国内共保方式分散风险之外,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按照这条规定,对于经营此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他们需要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共同承担风险,以达到保持盈亏平衡的目的。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各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时能够共同承担风险,保持市场的健康稳定。 根据2000年发布的《保险业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经营者在实现盈利平衡的目的时,应通过内部共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在承担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共同承担风险,互相合作,以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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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