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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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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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款要求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的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這意味著保險業經營者需清楚定義其公司的營運方式、組織架構以及各個部門的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保險業需要確定適當的人員配備,並擬定相關的管理和培訓計畫,以確保員工能夠適應並正確執行業務。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這一項目要求確立保險證和相關文件的簽發過程以及其受管控的程度,以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保險業需要建立有效的電腦系統和網路設備,以確保能順利進行保險業務的處理和連線操作。 五、24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的規劃:保險業需要制定可以隨時接受出險報案的安排,以便及時處理與理賠相關的事宜。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保險業需要建立完整的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的處理程序,確保理賠過程的公正和有效。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保險業需要制定明確的申訴案件處理程序,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投訴和紛爭。 八、會計處理程序:保險業需要確定相關的會計處理程序,包括保險費用的記錄和核算。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保險業需要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以確保保險業務的合規性和監督。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保險業需要制定相應的作業方式,以適應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運作和要求。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求償名詞
- 核名詞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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