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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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由低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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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6-1條,經營本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其改正,或進行特別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的狀況: 一、過去兩年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每年均超過100%,且排名每年都在後30%之內(即損失率在行業內位於較高的位置)。 二、最近一個年度的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超過30%。 三、最近一個年度的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超過20%。 四、其他有可能影響本保險業務健全經營的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確保其風險控制和財務穩健。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情況要求公司改正,或進行特別檢查以確保其業務的健全性。 參考資料: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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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