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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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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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6-2 條》,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其管理和處分相關資產: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符合前述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在過去三年的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超過百分之一百,或者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者符合前述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限制該公司就其相關資產的管理和處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保險業財務構造檢核」,取自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1082 - 金管會保險局,「保險業財務安全監理」,取自https://www.ib.gov.tw/chi/Insurance/FinancialSecurity/Intruduction - 財政部保險局,「風險調查報告」,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8&parentpath=0,7&mcustomize=fsc_bilingual_template.jsp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適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4 條條文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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