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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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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