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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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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該公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 一、未依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提存各項準備金,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罰鍰總計達五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二、未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費率計收保費,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罰鍰總計達十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最近二年違反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除依前二款所為處罰及金額不計外,經主管機關處罰鍰總計達十次以上或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四、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之一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經依前條之規定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後仍未改正其業務或財務狀況,致有礙健全經營本保險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可以廢止未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的財產保險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具體情形如下: 一、企業未依規定提存各項準備金,而主管機關在一年內對該公司施行罰款達到五次以上或罰款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并限期改正,但屆期未改正。 二、企業未按照主管機關制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收取保費,在一年內對該公司施行罰款次數達到十次以上或罰款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并限期改正,但屆期未改正。 三、在最近的兩年內,企業違反了相關的保險法令规定,除上述两款罚款次数及罚款金额外,主管机关对该公司施行的罚款次数达到十次以上或罚款总金额达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并限期改正,但屆期未改正。 四、主管机关按照第六條之一的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但屆期未改正。 五、主管机关根据前条的规定限制企业对相关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并且企业未改正其业务或财务状况,对正常经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产生了隐患。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行政罰款處理辦法》,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未依規定提存各項準備金,且在一年內達到五次以上被核發罰款,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且未能在限期內改正,則主管機關有權廢除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 根據《保險法令違反查處標準》,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年內違反主管機關制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收取保費的規定,並且被核發十次以上的罰款,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未能在限期內改正,則主管機關可以廢除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 根據《保險業經營行為監督與處分辦法》,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最近兩年內違反了保險相關法令規定,除了被核發罰款的次數和金額之外,主管機關已對該公司施行的罰款次數達到十次以上或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且在限期內未改正,則主管機關可以廢除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 根據《保險業法》第88條,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未按照主管機關制定的规定設置信託管理機構,或未依法令規定進行資產管理和處分,主管機關限制其業務或財務狀況,并且未能改正,則主管機關可以廢除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 根據《保險監理辦法》第46條,主管機關有權限制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對其業務或資產的管理和處置,以確保保險業者的健全經營。如果该公司在限制管理和處份之後仍未改正其業務或財務狀況,導致有礙於健全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虞,則主管機關可以廢除其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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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公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 一、未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