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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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使用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催辦單,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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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5條,移送機關在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後,可根據案情需要使用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催辦單,向受理機關進行催辦。若經過催辦後七天仍未回復,則應再次進行催辦,若再經過七天仍未回復,則需函請其上級機關進行查究。另外,該條規定在受理機關對於移送機關的催辦上,適用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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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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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