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11.04
廢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以下簡稱標準表)
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執行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以下簡稱保險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單) 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汽車所有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代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舉發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但屬於動力機械者,移送該動力機械所有人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上午十二時前,將該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 (以下簡稱文件) 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管轄機關。但管轄機關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者,以二日為限。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件,其由公路監理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本保險事件文件後,應審查該文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
前項移送違反本保險事件文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備查考。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文件,發現管轄錯誤時,應即填寫移轉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文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
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件之文件時,應填用違反本保險事件催送單,催請原舉發機關速即移送;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緩結案者,並應於其所持之通知單上加蓋「本件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十五日至年月日再到案」字樣戳記及處罰機關、日期及承辦人姓名之章戳後,交還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者,處罰機關應即處理;其提前到案,而該案件已移到者,亦應處理之。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汽車所有人已依限期到案者,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標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一、汽車所有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者。
二、汽車所有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者。
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得逕依標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以電腦傳輸違反本保險事件資料者,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但以通知單移送聯移送者,應於該聯之處理情形欄內,填註其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
汽車所有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查證被稽查當時確有投保屬實者,應予結案;其未投保者,應使用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以下簡稱裁決書) 依標準表裁決之。
前項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標準表記明處罰種類,其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明確,不得增、刪、塗改。並應於附記欄註明下列事項: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不服裁決之訴願程序。
處罰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應將該通知單收繳附卷。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汽車所有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原舉發機關移送之案件者,處罰機關得收繳其應繳納之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記,並在通知聯正面空白處加蓋「罰鍰收繳」戳記及收款人印章,俟該案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汽車所有人已依前條規定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尚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使用移出違反本保險事件催辦單,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處罰機關應按月將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查。
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應繼續保存。
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全文共 2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1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