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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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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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 4 條規定了有關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當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時,應對此舉行舉發。 這項規定是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5 條第 3 項訂定的。根據這條法規,為了規範汽車所有人在接到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後的處理程序和方式,可以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的規定。 根據這些法規,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在執行稽查或交通勤務時,發現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後,應該立即進行舉發並進行處理。這可以確保被違反法規的人得到適當的處罰。 範例:例如,當警察在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一個汽車所有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警察應對此進行舉發,並通知相關機關進一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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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