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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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以下簡稱保險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單) 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汽車所有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代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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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5條的規定,當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有人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保險證)並進行相關處理。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當場如果查證到汽車所有人未依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者保險期屆滿前未再投保的情況,就應填寫《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通知單)予以舉發。當汽車所有人本人被舉發時,通知單的駕駛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並交給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取。如果拒絕簽章,則應記明拒絕的原因,視為已收取。如果受處罰的人不是被當場查獲的汽車所有人,除了填寫駕駛人的資料外,還應填寫查明到的受處罰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車牌號碼和車輛種類等資料,然後交付給被查獲的汽車駕駛人代為收取。但如果被查獲的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舉發機關應將通知單另行送達。如果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就應根據已經查明的資料,在通知單的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範例:如果在執行路邊稽查或交通勤務時,警察或監理機關查驗汽車所有人的保險證,並發現某汽車所有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警察或監理機關可以填寫《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舉發該汽車所有人的違法行為。如果是當場查獲的汽車所有人,通知單會交給該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取;如果不是當場查獲的汽車所有人,通知單則交給被查獲的汽車駕駛人代為收取。如果無法當場查證保險情況,就在通知單上的保險證欄勾記已查明的資料,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進行後續處理。
- 非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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