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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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經查證被通知之汽車所有人於行為發生時,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即予舉發填製通知單,送達被通知人。 前項資料查證相關事項作業要點,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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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參考資料,當公路監理機關收到移送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通報資料後,若經查證發現被通知的汽車所有人在事件發生時確實未按照法律規定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或在保險期屆滿前未再次投保,則應立即填製舉發通知單並送達被通知人。此外,前述資料查證相關事項的作業要點則由交通部與財政部共同商訂所定。 這項規定提供了當公路監理機關接到相關舉發通知後的相關程序,確保被舉發者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通知人在事件發生時未投保或保險期屆滿前未再投保,公路監理機關必須立即向被通知人舉發並提出通知單。此規定有助於確保被舉發者之責任並維護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案件作業要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經查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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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