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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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者,處罰機關應即處理;其提前到案,而該案件已移到者,亦應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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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15條的規定,如果被通知的人在指定的到案日期前到案,處罰機關應即時處理;如果被通知的案件已經轉移,即便被通知的人提前到案,處罰機關也應該處理該案件。 這個條款的出處是因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3項的要求而設立的,而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被通知的人必須在指定的到案日期前到案,否則會被逕行裁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被通知的人能按時處理相關的案件,防止延誤或逃避處理的情況發生。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被通知的人未能在指定的到案日期前到案,但該案件已轉移給其他機關處理,根據這個條款,處罰機關仍然有責任將該案件處理完畢。這是為了確保被通知的人不會因為案件轉移而逃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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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