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汽車所有人已依限期到案者,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標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一、汽車所有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者。 二、汽車所有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者。 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得逕依標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以電腦傳輸違反本保險事件資料者,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但以通知單移送聯移送者,應於該聯之處理情形欄內,填註其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 汽車所有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查證被稽查當時確有投保屬實者,應予結案;其未投保者,應使用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以下簡稱裁決書) 依標準表裁決之。 前項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標準表記明處罰種類,其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明確,不得增、刪、塗改。並應於附記欄註明下列事項: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不服裁決之訴願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16條,當汽車所有人未按照指定到案日期到案,但滿足第一款或第二款情況時,可以逾期繳納罰鍰結案。如果汽車所有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並證明已投保,則應根據《裁決書》依標準表裁決。 舉例來說,假設某汽車所有人被舉報未按照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他未能在指定日期內到案。然而,之後被發現該所有人實際上已經投保。根據該法規第16條規定,這種情況下,處罰機關應根據《裁決書》依標準表裁決罰鍰結案。在這種情況下,裁決書上的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明確記載,不得更改。同時,裁決書應註明法規第18條第2項的規定和不服裁決的訴願程序。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裁罰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主文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