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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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件之文件時,應填用違反本保險事件催送單,催請原舉發機關速即移送;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緩結案者,並應於其所持之通知單上加蓋「本件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十五日至年月日再到案」字樣戳記及處罰機關、日期及承辦人姓名之章戳後,交還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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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3條,當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件的文件時,應填寫違反本保險事件催送單,催請原舉發機關盡速移送。如果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緩結案,還應在其所持的通知單上加蓋「本件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十五日至年月日再到案」的字樣戳記以及處罰機關、日期和承辦人姓名的章戳,然後交還給被通知人。 參考資料: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 本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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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