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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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應將該通知單收繳附卷。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汽車所有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原舉發機關移送之案件者,處罰機關得收繳其應繳納之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記,並在通知聯正面空白處加蓋「罰鍰收繳」戳記及收款人印章,俟該案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汽車所有人已依前條規定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尚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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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2條的規定,處罰機關對於依前一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的事件,應將該通知單收繳附卷。但如果依照前一條第二項的方式繳納罰鍰,則不受這個限制。 如果案件中,汽車所有人已親自或者委託他人到案,但處罰機關尚未收到原舉發機關移送的案件,則處罰機關可以收繳汽車所有人應該繳納的罰鍰。處罰機關應該製給收據登記收繳情況,并在通知單的正面空白處印上「罰鍰收繳」的戳記和收款人的印章,等待案件移送之後再進行併案處理。如果汽車所有人已經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繳納了罰鍰,但是處罰機關尚未收到移送的案件,則應該暫時登記罰鍰,等待案件移送之後再一起處理。 參考資料: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 罰鍰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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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