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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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十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自動向指定之處所,逕依標準表罰鍰最低額繳納結案。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汽車所有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比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以郵寄匯票、郵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自動繳納罰鍰之機關,繳納罰鍰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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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1條的規定,當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的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時,可以在接到通知單後的15天內,以郵寄匯票、郵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的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者通過其他由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自動繳納罰鍰的機關,來繳納罰鍰並結案。 參考資料: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 罰鍰名詞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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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