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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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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經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掛號郵寄受處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0條,裁決書在當場宣示後,應交付給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在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收,則需要在送達簿上註明拒收的原因,這樣相當於已經交付了。如果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且已經經逕行裁決,裁決書則應在裁決後的三天內以掛號郵寄給受處分人。

  • 裁決書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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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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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