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0條,裁決書在當場宣示後,應交付給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在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收,則需要在送達簿上註明拒收的原因,這樣相當於已經交付了。如果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且已經經逕行裁決,裁決書則應在裁決後的三天內以掛號郵寄給受處分人。
- 裁決書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