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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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保險事件,於汽車所有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於宣示時一併告知訴願程序,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經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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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19條規定,當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且到案聽候裁決時,處罰機關在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同時告知訴願程序,並將這些內容記載在裁決書中。如果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可以逕行裁決而不宣示。然而,處罰機關仍應在裁決書中載明應記載的事項,並將裁決書送達給受處分人。 參考資料: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1月21日 相關範例:一名汽車所有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收到裁決書後,處罰機關將裁決內容宣示給該所有人,同時告知該所有人可進行訴願程序。裁決書中包含了裁決的內容以及其他應記載的事項,該裁決書也會被送達給被處分的人。
- 宣示名詞
- 訴願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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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